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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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向***赔偿149876.12元,广西速远物流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广西速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5元(***已预交),由***负担3612元,***、广西速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