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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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泉州市旭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泉州市旭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