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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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代偿款976729.89元及逾期利息(以976729.89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2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1/5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1/5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0元,减半收取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3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