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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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2670.46元,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2670.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500元(原告已预交22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负担1125元,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