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盛捷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辰淀粉糖生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华辰淀粉糖生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盛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686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4起算至2020年4月4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石家庄华辰淀粉糖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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