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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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3月30日房屋租金1,250,01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元应为1,220,010元),违约金244,002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租金继续按合同每月83334元并按照实际拖欠金额20%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30元,减半收取计9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