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设备款360640元,并以2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3911元,由原告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668元,被告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负担3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