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2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583933.19元; 三、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还租赁物的赔偿金122771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赔偿金之日止的租赁物使用费(按照按钢管11942.1米、10元/米/天,扣件198只、0.01元/只/天,顶托236只、0.05元/只/天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8393.30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8元,由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