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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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91民初6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30B座。 主要负责人:徐俊杰,该银行行长。 被告: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诉被告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红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