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新县中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36738元及利息(利息以1367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36738元及利息(利息以1367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4元,保险费1000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5204元(***已预交),由***、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31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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