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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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中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223250元及利息(利息以223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大新县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50元(***已预交),由***、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