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136516.9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5.48元,由***负担88.6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506.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7.0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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