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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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黄石市嘉瑞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海宁市嘉乐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05民初96号 原告海宁市嘉乐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嘉瑞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开发区滨港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春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海宁市嘉乐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嘉瑞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海宁市嘉乐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海宁市嘉乐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清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