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1执保170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伟波,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冀0821财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食品工业园区生产的成品酒及位于南山金谷洞藏博物馆里的库存酒的查封,解除查封金额为420000元。现已立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财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春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