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保全人***位于承德县林地使用权(承县林证字2010第00237号)及其林权证范围内附着物,总价值为2000000.00元,期限为二年(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查封期间林地使用权禁止转让,附着物由***进行管护,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