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下板城镇胡杖子村、大杖子村承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承德县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二、将被申请人承德巨合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县大杖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证号:承县国用(2016)第120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三、将被申请人承德世欣蓝汛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详见查封清单(一)]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

四、以上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9612462.94元为限。

五、将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422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机器设备由被申请人承德数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损毁、转移、抵押、变卖等,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的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8-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