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执行人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食品工业园区生产的成品酒及位于南山金谷洞藏博物馆里的库存酒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87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出售,但不得隐匿、转移、设置抵押,否则负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