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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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58,888.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被告***负担1,522元,原告***负担1,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