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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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3379.84元,以及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25000元; 三、被告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蛇口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蛇口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登记编号:****曲江***********)以500万元为限,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所质押的股权(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数额1000万元)以500万元为限,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739元,由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630元,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蛇口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10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蛇口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