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鑫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鑫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欠款77,416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鑫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利息(以77,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08元,由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齐齐哈尔鑫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