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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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500元”为“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5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计347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40元,由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940元,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安徽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