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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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607.04元;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522.25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主张被告锦州鑫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负担4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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