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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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佳荣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终403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市佳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2,625,000元; 三、驳回新余市佳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8.51元,共计132,456.51元,由***、***、***负担34,942.03元,由新余市佳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51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