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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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5,440元; 二、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65,4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2,684元,由原告上海鹭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2,62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