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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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声力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8月的电费66834元、2017年6月至8月的水费7464元、2017年6月至8月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4207元、2017年7月至8月的保安费8000元及厂长工资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东莞声力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