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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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款本金170,206.59元及截止到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695.01元,合计170,901.6元,并给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9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