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款本金170,206.59元及截止到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695.01元,合计170,901.6元,并给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9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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