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丰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其向泉州市丰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烘干设备34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接收完毕;

二、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泉州市丰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烘干设备货款4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泉州市丰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89元,减半收取4544.5元,由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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