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02民初9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831634274Q,住***。 负责人:董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翔,职务该行营销部副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黑河片区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莹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吉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