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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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077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计至2017年7月23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4元,由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