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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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 国储悦孚能源(烟台)有限公司 悦孚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无锡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高邮市荣盛成品油有限公司 苏州中油港通加油站有限公司 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48995638.61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8年1月25日利息2129240.8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24899563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1月26日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的标准按月计收,逐月累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4.7万元; 三、被告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对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部分向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2.09亿元及与2.09亿元本金对应比例的利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部分向被告悦孚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800元,由悦孚能源有限公司、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