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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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490万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69939.58元、复息3662.89元、罚息221676元; 上述一、二项中被告***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给付原告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贷款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为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给付原告以上述第三项计算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息; 五、被告***、***对上述被告***应偿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普湾新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8880元,(含公告费7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