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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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借款本金837034.96元; 二、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截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67191.57元、罚息3348.75元; 三、按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罚息计算方式,被告***、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本金837034.96元的利息、罚息,支付期间为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至三项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