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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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越秀城建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