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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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工贸公司支付工程款4997646.96元及利息548668.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6元,减半收取27903元,由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工贸公司负担3286元,常州市嘉豪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