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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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与***购房款218285元;”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以购房款218285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四、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2.50元,由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74元,由***、***负担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71元,由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