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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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486.54元、护理费11840元、误工费21243.75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40元、残疾赔偿金93568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910元)、车损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双拐)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2250元;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6000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