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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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0482元。 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7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反诉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