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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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借款231620.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4223.14元(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之后以23162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2元、保全申请费198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