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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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帝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垫资款4,998,951.12元; 二、被告上海帝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息2,956,682.60元; 三、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帝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帝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89.44元,公告费760元,由被告上海帝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