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NTC442硅片切割机试改合同》及《NTC442硅片切割机试改合同补充协议》。 二、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NTC442砂浆切割机原机一台后,自行从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运回NTC442砂浆改金刚线17轮改造机一台,运费均由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反诉被告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