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三、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568701.32元及利息(利息以568701.32元为本金,从2009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26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