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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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8362元;共计赔款20362元; 二、被告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费1220元、救援费300元、高速费300元,合计182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88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