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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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 横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7年6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将租赁物“利客隆购物广场”及停车场按现状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客隆购物广场租金,其中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的租金为600000元,从2018年4月1日起按每月89221.60元支付租金直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应扣减2017年6-8月原告***返租场地的租金32335.20元,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50000元应折抵尚欠租金); 四、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按每年40000元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停车场租金; 五、驳回原告***及反诉原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710元,由原告***承担14760元,由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9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良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 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