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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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三美电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6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律师费损失16000元,合共1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2434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原审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或迳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486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