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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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9900元、利息21333.14元、违约金71903.63元、手续费1181.2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2日,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月6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依照前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不得超过以本金人民币25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4.77元、保全费人民币229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6614.77元、保全费人民币22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4.77元、保全费人民币22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