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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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55164元及利息(利息以5516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原告惠东县鑫腾坤塑胶制品厂。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鑫腾坤塑胶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739元(原告惠东县鑫腾坤塑胶制品厂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