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78859.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78859.1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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