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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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行初101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东莞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的东环违改字[2018]14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东莞生态环境局负担。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应当分别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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