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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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0131400元; 三、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6013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中元汇金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在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377元,由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4862元,由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3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8377元,由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4862元,由上海胶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3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