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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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491116.88元; 二、被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42690.43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58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